線上讀書會(保險)-第0023期-登山得「高山症」保險公司認定不是意外,法院認定意外應賠1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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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保險-第21

 

登山得「高山症」,最高法院認定意外應賠1800萬?

被保險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包含意外險之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800萬元,受益人為妻。被保險人因預備至尼泊爾、西藏地區旅遊,於8946○○山岳會向保險公司購買「旅行平安保險」1000萬元。

被保險人在8954攀登希夏邦瑪峰時,因罹患急性高山症身體不適摔倒經隊員搶救,不幸於同年月8日依然意外身故被保險人遺屬依約定,請求保險公司給付1800萬元

保險公司因其死亡原因,非屬被保險人本人購買之人身意外保險及山岳會購買之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中約定之「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且本件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已於特定事項欄約定:被保險人之行程中含攀登山嶺者,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投保限額為100萬元

被保險人遺屬不能接受保險公司不理賠而提出訴訟。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公司上訴,二審判決保險公司勝訴,非屬意外不用賠,被保險人之妻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1.「急性高山症」屬意外疾病嗎?

2.死亡原因,「內在原因」「外在事故」

3.登高山會有3種病高山症(急性高山症)」、「高山肺水腫」、「高山腦水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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