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保險)-第0022期-帶病投保「刻意」超過2年除斥期才請理賠,最高法院判賠,高院判不賠?(保險公司用了1條帝王條款,逆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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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保險-第22

 

帶病投保刻意超過2除斥期才請理賠,最高法院判賠,高院判不賠

(保險公司用了1帝王條款逆轉勝!)

 

蔡○○小姐941013即經醫師診斷罹患「疑似肺腫瘤及肝轉移」,而於同年1110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500萬元定期壽險、同年月22日向B保險公司投保250萬元定期壽險。嗣於保險有效期間之941225因肺癌併多重轉移死亡。

小姐的先生(即:受益人)於961214以存證信函,向上述2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保險公司皆以蔡小姐係「惡意帶病投保」,除對於書面詢問事項故意隱匿且為不實說明,行為亦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其投保之保險契約應屬無效2家保險公司分別於973月向受益人寄出存證信函解除保險契約。

又受益人故意拖延至訂約2後始申請理賠,其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再受益人未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即時通知,致保險公司未能於2年之除斥期間內解除該保險契約,因而受有未能及時解約之損害,受益人對此項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爰與受益人之理賠金請求權相互抵銷

被保險人遺屬不服提起訴訟,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似乎超過「除斥期」,而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最後再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從新審查後,依然判被保險人遺屬敗訴確定。

 

1.帶病投保違反告知,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為何?超過期限可解除?

2.受益人故意拖延至投保2後始申請理賠可否?有構成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

3.受益人未依規定即時告知發生事故,致保險公司有損害受益人應負賠償責任

4.何謂「權利濫用?何謂「誠信原則」衡平原則」

5.保險公司解除權之「除斥期間vs受益人「惡意拖延」?

6.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應對「全體繼承人」做意思表示,否則不生解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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