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保險)-第0019期-如何運用『消保法』對抗保險契約,不賠變賠?
售價
$ 250
數量:
線上讀書會(保險)-第19期
如何運用『消保法』對抗保險契約,不賠變要賠?
86年8月11日要保人以其母為被保險人,向郵局投保50萬元之「郵政2倍保障儲蓄保險」,保險期間自86年8月11日~96年8月10日止,保單中並指定滿期受益人及理賠受益人為其本人,每月保險費為5250元,事後被保險人(母親)於96年1月5日因缺血性心臟病死亡。
申請保險理賠時,由於保險契約曾於94年9月1日因未繳保費而「停效」,9日後於同年月9日復效。
郵局就主張按「郵政2倍保障儲蓄保險契約」條款」第5條第三款之規定:「因病死亡或殘廢者,投保經過期間未達2年或回復效力之日起算未逾2年時,依《簡易壽險法》第16、22條及投保規則第7、22條等規定給付,按1倍保險金給付理賠金。逾2年者,一律按2倍保險金給付」。郵局最後當然是『依法』是按1倍保險金給付,僅同意給付理賠金49萬
4750元。
要保人當然不服,便提起訴訟告郵局。經法院訴訟後,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要保人敗訴,要保人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卻翻盤判決要保人勝訴郵局要給付2倍保險金,且不得上訴確定。
1.保單「失效」可否理賠?「停效」可否理賠?
2.遲繳保費違約以致停效,可否全額理賠?
3.單方制式消費契約顯失公平,契約有效?
4.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與「《簡易人壽保險法》」有衝突,哪個有效?
5.儲蓄險保單『繳交保費』比『領回保險金』多,契約有效?
6.保險契約有爭議時,適用「消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