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保險)-第0019期-如何運用『消保法』對抗保險契約,不賠變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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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保險-第19

 

如何運用『消保法』對抗保險契約,不賠變要賠

 

86811要保人以其母為被保險人,向郵局投保50萬元之「郵政2倍保障儲蓄保險」,保險期間自86811日~96810日止,保單中並指定滿期受益人及理賠受益人為其本人,每月保險費為5250元,事後被保險人(母親)於9615日因缺血性心臟病死亡。

申請保險理賠時,由於保險契約曾於9491未繳保費而「停效」,9日後於同年月9復效

郵局就主張按「郵政2倍保障儲蓄保險契約」條款」第5條第三款之規定:「因病死亡或殘廢者,投保經過期間未達2年或回復效力之日起算未逾2時,依《簡易壽險法》第1622條及投保規則第722條等規定給付,按1保險金給付理賠金。2者,一律按2保險金給付」。郵局最後當然是『依法』是按1倍保險金給付,僅同意給付理賠金49
4750
元。

要保人當然不服,便提起訴訟告郵局。經法院訴訟後,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要保人敗訴,要保人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卻翻盤判決要保人勝訴郵局要給付2保險金,且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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