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保險)-第0015期-「視野」障礙不在商保給付項目內,運用這2條法條,最高法院翻盤判保險公司依然要賠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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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保險-第15

 

視野」障礙不在給付項目內,運用這2條法條,最高法院翻盤判保險公司依然要賠失能?

黃○○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投保新平安保險500萬元,保險期間自85719起至86719止。被保險人於86521投保期間發生車禍,致腦部嚴重受創,兩眼視野不到1010度視野以外之視力為0永久無法恢復,依所訂保險契約第2條、第5條附表第1級第一項「雙目失明」之失能程度,向○○人壽申請理賠失能保險金500萬元。

○○人壽稱所謂雙目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被保險人之雙眼視野雖有缺損情形,但其視力分別為右眼0.4,左眼0.5未符合視力表0.02以下之失能標準,亦即雙目失明之程度,而視野障害則不在承保之危險範圍內,拒絕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服告上法院,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被保險人勝訴,○○人壽上訴二審獲得勝訴,被保險人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逆轉判決被保險人勝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一眼視力永遠失明,更何況被保險人現在雙眼傷害程度逼近二眼失明狀態,依約保險公司應給付30%保險金,便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應予以理賠56.25%。即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28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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