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車禍)-第0030期-壓車過彎地上1條痕跡判過失,加害人無照不用被追償?(判斷「肇責」,要學會看車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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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車禍-第30

壓車過彎地上1痕跡判過失,加害人無照不用被追償

判斷肇責」,要學會看車禍現場!)

 

鍾先生以下稱:加害人)於99926150分許,無照開自小客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臺9丙線時,不慎與當時壓車過彎之騎乘機車之被害人,發生車禍,致騎士不治死亡。

被害人遺屬依法請求強制險160萬元,因為加害人無照,產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向加害人行使代位請求權。應給付1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加害人認為該事故本身無過失,而是應由被害人負起全部過失責任,故不願賠償給產險公司160萬元。產險公司便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產險公司敗訴,加害人不須賠償,產險公司亦無再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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