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車禍)-第0028期-學生被輾過腳,求償項目達13種490萬,客運公司與司機應連帶賠償64萬?(車禍求償,如何開立1張求償明細表?)
線上讀書會(車禍)-第28期
學生被輾過腳,求償項目達13種490萬,客運公司與司機應連帶賠償64萬?
(車禍求償,如何開立1張求償明細表?)
于姓公車司機被控駕駛公車右車輪輾過13歲潘姓國中女生右腳盤,造成骨折受傷,少女訴請490萬賠償;于男蒐證潘女可自行上下學影片,顯示復健良好,高等法院鑑定認為,少女勞動能力僅減損4%,昨判客運公司和于男應連帶賠償64萬多元。仍可上訴。
大都會客運總經理洪滄浪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和律師討論後續如何處理。
98年10月,潘姓少女就讀台北市某明星國中,在大安森林公園 附近搭公車返家,她右腳才踏上公車門踏板,于姓司機即關閉車門,車門夾住她的右腳盤,她大叫喊痛縮回,于男以為她不搭了,看見交通號誌從紅燈變成綠燈,急踩油門起步,結果公車右後輪又輾過右腳盤,造成她右腳跗骨骨折等傷害。
少女認為右腳嚴重受傷,必須長期復健矯正,向客運公司、于男共求償490萬多元,其中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于姓公車司機指出,少女上公車時猶豫不決,才會造成右腳盤被夾傷,且傷勢根本沒那麼嚴重,應該未影響行動能力;他還發現,少女仍搭上他開的公車上學,訴訟期間拍攝她自行上下學的影片和照片,提供給法院做為證據。
法官將全案送請鑑定,鑑定認為少女的勞動能力僅減損4%,但法官仍認為于男是職業駕駛,未確認乘客安全上車即關車門並起步,有明顯過失,而且少女案發時僅13歲,意外已造成她身心相當程度痛苦,昨判客運公司、于男應連帶賠償64萬多元;此案潘姓少女仍可上訴,于男、客運公司不得上訴。
1.民事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為何?刑事被判刑,民事要賠償?
2.「員工」與「雇主」之連帶賠償責任為何?要件為何?何種狀況「雇主」不用賠?
3.看護費「親人照護」可否求償?
4.請求「全日看護」與「半日看護」有何不同?「全日看護」內容為何?
5.醫囑休養3個月,期間卻僅休假1天,其他時間正常上課,可否請求全部之看護費?
6.交通費若無單據如何計算費用?尚需考慮等紅綠燈之延滯費用?
7.加油費、租車費、公車、捷運費可否求償?
8.影印費、郵資費、洗髮費、眼鏡費、叫車電話費可否求償?
9.是否確已喪失勞動能力,應以『何時』當作認定標準?
10.勞動力減損之「收入」計算標準,應以何時作為認定標準?
11.勞動力減損之「等級」計算標準,應以何作為認定標準?
12.訴訟期間可「攝錄」被害人之影片和照片,找尋對自己有利、減少賠償?
13.民事求償之過失相抵中之「發生」或「擴大」,意義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