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車禍)-第0026期-車禍簡易和解在前,產險公司代位求償在後,眉角在哪?可少賠甚至不用賠!
線上讀書會(車禍)-第26期
車禍簡易和解在前,產險公司代位求償在後,眉角在哪?可少賠甚而不用賠!
周姓男子(以下稱:加害人)於105年8月9日晚間7點多騎機車外出,一時恍神撞上前方吳姓婦人(以下稱:被害人)駕駛的車輛,事後兩人談好同意以1500元和解。
沒想到後來被害人的保險公司提告,向加害人代位求償9412元的修車費用。最後法官判加害人只須賠償保險公司原本與被害人談好的1500元。
保險公司主張,被害人於105年8月9日晚間7點多開車外出,停等紅燈時卻被加害人騎車自右後方追撞,導致車輛受損,依據公司保險契約先賠償客戶3580元的零件費用、5832元的工資費,總計共9412元。事後則根據《保險法》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才向加害人提告討回預先支付的修車費。
加害人對此感到相當莫名其妙,車禍發生之後他與被害人就達成口頭協議,對方要求賠償1500元和解,並反駁說「車禍當時我沒有錢,她就要我去派出所做筆錄,我說願意賠償也留下電話號碼,結果做完筆錄之後她就打電話給我,說是保險公司已經在處理,我不用賠了。現在我人還在監護所裡,想賠償也沒辦法。」。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縱使加害人有過失也是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況且兩人早就在車禍當天就談好要以1500元和解,應該遵守這項契約,就算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也只能要回1500元,其餘的7912元應屬無據,因此駁回。
更慘的是,這起訴訟案的1000元裁判費用,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勝敗比例,加害人僅須負擔159元,保險公司則要支付841元,相當於只能要回659元,簡直是越告越虧。
1.保險法中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為何?使用時機?
2.加害人面對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3.車禍發生時,雙方「口頭」協議和解可算合法而有效益?該如何約定?
4.車禍發生時,不一定需要訂立「書面」和解契約?
5.訴訟時裁判費之雙方應負擔比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