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社保)-第0028期-職災死亡,「承攬」不能領『職保法』百萬元?(1句話可以改變結局,5/1後差327萬!?)
線上讀書會(社保)-第28期
職災死亡,「承攬」不能領『職保法』百萬元?
(1句話可以改變結局,5/1後差327萬!?)
郭○○(以下稱:職災勞工)受○○汽車材料行負責人林○○之委託,於91年9月17日在花蓮縣吉安鄉○○汽車修護工廠舊廠房從事拆除鐵皮屋工程時,由高處跌落致死,勞工之兄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出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及「死亡家屬補助」。
經勞保局審查,以職災勞工之工作性質係屬『承攬』契約關係,並非受僱勞工,且職災勞工之兄不具《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領人資格,不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條件,乃於91年12月4日核定不予補助。
職災勞工遺屬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委會於92年3月20日駁回訴願,遂就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部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於93年4月20日還是駁回其訴。
1.勞工職災當場死亡,遺屬可請領「職保法」哪些給付?
2.職保法之請領要件,需要職災勞工與雇主是「承攬」或「僱傭」關係?
3.何謂「承攬」關係?「僱傭」關係?如何認定?
4.「共同承攬」於申請『職保法』相關給付時,有何權益上的不同?
5.職災勞工死亡時,請領給付之「遺屬」需具備何種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