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社保)-第0026期-退保30年後,化療出院9天加保,勞保局認掛名投保,判依然要賠!?(面對政府申請社保被刁難時,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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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社保-第26

退保30後,化療出院9加保,勞保局認掛名投保依然要賠死亡!?

面對政府申請社保被刁難時,請出行政救濟3兄弟相救自保?)

 

劉張○○女士(以下稱:被保險人)641015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後,大腸癌併肝臟轉移於94104到「台南市立醫院」入院接受乙狀結腸腫瘤切除手術,同年1015日出院,於941028再入院接受化學治療,同年1031日出院,術後併接受化學治療且還有心血管方面之疾病。

94119始由新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被保險人不幸於96222因大腸癌併肝臟轉移死亡,其被保險人遺屬便申請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被保險人94104接受乙狀結腸腫瘤切除手術,手術後接受化學治療且有心血管之疾病,不能勝任一般之勞作,難謂其確有實際受僱從事工作之事實及能力,不得由該投保單位加保,乃依《勞保條例》第24條之規定,於96530發函,自再加保當日941109)起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已繳96222(死亡日)止之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16條第項規定不予退還

另劉張○○於96222死亡,係641015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後發生之事故,不符合《勞保條例》19條第得請領給付之規定,又其死亡之日距退保日已逾1,亦核《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故被保險人遺屬所請之死亡給付不予給付

訴願人不服,向勞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96911審議駁回後,遂向勞委會提起訴願,終獲勝訴。

 

1.掛名投保」的後果?被保險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2.罹癌腫瘤切除後,不能勝任一般之工作

3.「帶病投保」勞保時,加保當時」及「加保」該如何舉證有工作事實

4.當日看病可否有工作紀錄

5.如何運用行政程序法3來保護自己的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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