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社保)-第0026期-退保30年後,化療出院9天加保,勞保局認掛名投保,判依然要賠!?(面對政府申請社保被刁難時,請出?)
線上讀書會(社保)-第26期
退保30年後,化療出院9天加保,勞保局認掛名投保,依然要賠死亡!?
(面對政府申請社保被刁難時,請出行政救濟3兄弟相救自保?)
劉張○○女士(以下稱:被保險人)於64年10月15日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後,因大腸癌併肝臟轉移於94年10月4日到「台南市立醫院」入院接受乙狀結腸腫瘤切除手術,同年10月15日出院,於94年10月28日再入院接受化學治療,同年10月31日出院,術後併接受化學治療且還有心血管方面之疾病。
94年11月9日始由新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被保險人不幸於96年2月22日因大腸癌併肝臟轉移死亡,其被保險人遺屬便申請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被保險人於94年10月4日接受乙狀結腸腫瘤切除手術,手術後接受化學治療且有心血管之疾病,已不能勝任一般之勞作,難謂其確有實際受僱從事工作之事實及能力,應不得由該投保單位加保,乃依《勞保條例》第24條之規定,於96年5月30日發函,自再加保當日(94年11月09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繳至96年2月22日(死亡日)止之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16條第二項規定不予退還。
另劉張○○於96年2月22日死亡,係64年10月15日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後發生之事故,不符合《勞保條例》第19條第一項得請領給付之規定,又其死亡之日距退保日已逾1年,亦核無《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故被保險人遺屬所請之死亡給付不予給付。
訴願人不服,向「勞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96年9月11日審議駁回後,遂向勞委會提起訴願,終獲勝訴。
1.「掛名投保」的後果?被保險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2.罹癌腫瘤切除後,不能勝任一般之工作?
3.「帶病投保」勞保時,「加保當時」及「加保後」該如何舉證有工作事實?
4.當日看病可否有工作紀錄?
5.如何運用《行政程序法》3寶,來保護自己的行政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