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社保)-第0025期-出差心臟病發溺死,算「勞保職災」,法院判勞保局敗訴?(「出差」vs「執行職務」權益差很大,這個...)
線上讀書會(社保)-第25期
出差心臟病發溺死算「勞保職災」,法院判勞保局敗訴?
(「出差」vs「執行職務」權益差很大,這個舉證關鍵點,您一定要知道!)
葉○○(以下稱:職災勞工)生前以台灣○○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職災勞工於90年2月19日出差至日本,同年月21日於住宿飯店浴室內心臟病發溺死,職災勞工之配偶李○○向勞保局申請「喪葬津貼」及「職業傷害遺屬津貼」之45個月之死亡給付。
經勞保局審查,以職災勞工係因急性心臟衰竭溺死,與其工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不得視為職業病死亡,所請職業傷害死亡給付應改按普通傷害辦理,乃於90年4月27日發函核定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發給35個月普通疾病死亡給付。
職災勞工之配偶不服,向「勞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0年8月10日審定申請審議駁回,職災勞工配偶仍不服,再向行政院勞委會之「訴願委員會」申請訴願亦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法官判「勞保局」敗訴,應給付『職業傷害』之差額。
1.出差期間,在哪些範圍才能算「勞保職災」?
2.「洗澡溺水」算職災?「心臟衰竭」不算職災?
3.直接死因為「溺死」,溺死的原因為「急性心臟衰竭」算職災?
4.「勞保職災」是誰應該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