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社保)-第0023期-自動離職領失業給付,4年後公司被查資遣未通報,連帶勞工全部被追回?(只要用1條法條,打1個勾就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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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社保-第23

 

自動離職領「失業給付」,4年後公司被查資遣未通報連帶勞工失業給付被追回

(只要用1條法條,打1個勾就可領!)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甲)於91221日與公司商議提出離職,並遞出辭職單,而由公司開出1離職證明書

91624持所開具之離職證明書,以非自願離職身分向「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辦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經「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於9171完成失業認定,於918191101111123完成失業再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嗣台北縣就業服務中心進行91~93年度「申領失業給付離職原因符合應辦理資遣通報人員名冊」比對,公司向該中心表示甲係自願離職,並提出甲之辭職單為憑。台北縣就業服務中心乃函轉「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查處甲是否不實申領『失業給付』。經「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查證屬實,認甲非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遂於95121撤銷甲之失業認定及失業再認定,並應繳回全部已領之『失業給付』。

甲當然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最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還是敗訴,應繳回全部『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如何認定?誰要舉證?

2.沒工作做,屬「非自願離職」?

3.員工離職時,雇主應如何自保?

4.「資遣未通報」主管機關會主動比對稽核?會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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