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31期-1個半月離婚再婚4次,請32天婚假,不准假被罰,靠此解釋令免罰?(「婚假」的勞資因應之道?)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31期
1個半月離婚再婚4次,請32天婚假,不准假被罰,靠此解釋令免罰?
(「婚假」的勞資因應之道?)
傻眼!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銀行不准假遭罰
【2021-04-12/今周刊/張家麒】
北市一位銀行員工,在短短37天內,與同一位對象,前前後後離婚3次、結婚3次且他向銀行申請了總共4次結婚的婚假,共32天;不過銀行只給該員1次結婚的婚假,只有8天。
該員因而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調查後依《勞基法》對銀行開罰2萬元;但銀行不服又起提了訴願,台北市訴願會將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在60天內做出新處分。
該銀行員工的離婚和結婚過程:4月6日結婚、4月16日離婚;4月17日結婚、4月28日離婚;4月29日結婚、5月11日離婚;5月12日結婚。申請婚假期間:4月7日至16日;4月17日至28日;4月29日至5月11日;5月12日至21日。
也就是說該員一結婚隔日就申請婚假,且在婚假的最後1天離婚,隔天又馬上跟「同一位對象」結婚,然後再次申請8天婚假;重複這樣的手法,短短37天內,就離婚了3次、結婚4次。
並向銀行申請4次結婚的婚假,總計共32天,但銀行只准許1次的婚假總共8天;行員不滿銀行做法,因而向勞動局檢舉銀行。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動局調查後認為該員在職期間確實有結婚之事實,即有《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所定婚假之適用。且現行法令並沒有對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
該行員於離婚後如復有結婚之事實,得依前開規定請婚假,事業單位如不依法給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規定,得處以罰鍰2萬元。
銀行不滿判決提起訴願,認為該員4次婚假均與同一人離婚後隨即再婚,惡意濫用婚假
,有違《勞基法》正當請假事由,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對此,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60天內重作處分。
北市勞動局說明,因《勞基法》是行政法,形式上該行員「結婚與離婚皆屬實」,無不實和造假,完全合乎規定,資方也未給予婚假;行政機關非司法單位能判斷是否權利濫用,因此按行政法規定才會對銀行開罰。
1.「婚假」的申請要件為何?
2.勞工請「婚假」,雇主一定要準假?
3.在同一公司離婚、結婚多次且連續,請婚假有無最高次數之限制?
4.法律有無規定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之限制?
5.離婚再結婚而請婚假時,有否限制不能同一人?
6.勞工請婚假,雇主不准假,會被開罰2~10萬元?
7.「勞動檢查」之行政流程為何?
8.如何主張《行政程序法》中之「有利不利原則」?
9.如何主張《民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何謂「權力濫用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