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31期-1個半月離婚再婚4次,請32天婚假,不准假被罰,靠此解釋令免罰?(「婚假」的勞資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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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31

1個半月離婚再婚4,請32天婚假不准假被罰,靠此解釋令免罰

(「婚假」的勞資因應之道?)

傻眼!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銀行不准假遭罰

2021-04-12/今周刊/張家麒】

北市一位銀行員工,在短短37天內,與同一位對象,前前後後離婚3次、結婚3且他向銀行申請了總共4結婚的婚假,共32;不過銀行只給該員1結婚的婚假,只有8

該員因而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調查後依《勞基法》對銀行開2萬元;但銀行不服又起提了訴願,台北市訴願會將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在60天內做出新處分。

該銀行員工的離婚和結婚過程:46日結婚、416日離婚;417日結婚、428日離婚;429日結婚、511日離婚;512日結婚。申請婚假期間:47日至16日;417日至28日;429日至511日;512日至21日。

也就是說該員一結婚隔日就申請婚假,且在婚假的最後1天離婚隔天又馬上跟「同一位對象結婚,然後再次申請8天婚假;重複這樣的手法,短短37天內,就離婚了3次、結婚4次。

並向銀行申請4次結婚的婚假,總計共32天,但銀行只准許1次的婚假總共8天;行員不滿銀行做法,因而向勞動局檢舉銀行。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工資照給;勞動局調查後認為該員在職期間確實有結婚之事實,即勞工請假規則2所定婚假之適用。且現行法令沒有對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

該行員於離婚後如復有結婚之事實,得依前開規定請婚假,事業單位如不依法給假,涉及違反勞基法43請假應給之假期規定,得處以罰鍰2萬元

銀行不滿判決提起訴願,認為該員4次婚假均與同一人離婚後隨即再婚,惡意濫用婚假
,有違《勞基法》正當請假事由,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對此,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60天內重作處分。

北市勞動局說明,因《勞基法》是行政法,形式上該行員「結婚與離婚皆屬實」,無不實和造假,完全合乎規定,資方也未給予婚假;行政機關司法單位能判斷是否權利濫用,因此按行政法規定才會對銀行開罰。

 

1.婚假」的申請要件為何

2.勞工請「婚假」,雇主一定要準假

3.同一公司離婚、結婚多次且連續,請婚假有無最高次數之限制

4.法律有無規定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限制

5.離婚再結婚而請婚假時,有否限制不能同一人

6.勞工請婚假,雇主不准假,會被開罰2~10萬元

7.勞動檢查」之行政流程為何

8.如何主張行政程序法》中之有利不利原則

9.如何主張民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何謂「權力濫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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