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30期-司機酒駕撞傷人,公司連帶賠,和解後轉向保證人要錢?(行銷「團保」,不可不知的5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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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30

司機酒駕撞傷人,公司連帶賠,和解後轉向保證人要錢

(行銷「團保」,不可不知5角關係?

○○客運公司駕駛員(以下稱:司機)由於上班前喝酒造成注意力不集中,於90620日上午655分左右,駕駛著營業大客車,結果跨越雙黃線駛入對方來車的車道,與機車騎士(以下稱:被害人)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受到左手撓骨及尺骨骨折等多處傷害。

被害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要求公司要負連帶責任,所以公司依內部規定辦法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共1551717元,其中192517元是由「強制險」理賠。但由於司機是酒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產險公司依法給付後,便向司機行使「代位求償權」。事後,公司發現站務員明知司機有喝酒,仍然「違規派車」故也有責任。

於是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轉向司機、站務員2位勞工要求應連帶賠償還給公司15517172位勞工不給付,於是公司便依《民法》第756-2條對2位勞工之人事保證人要求負連帶責任

至於司機及違規站務員,則依《勞基法12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直接開除

法院判決客運公司勝訴,司機、站務員及保證人總計3人,應共同負連帶責任,但因保證人也是公司之勞工,僅需50萬元內負連帶責任

 

1.酒駕出車禍,保險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2.員工出車禍,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3.公司代為墊付賠償可要求勞工還錢

4.勞工無法還錢時,人事保證人需要負責全部還是部分有無上限

5.員工酒駕出車禍,公司可否開除不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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