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30期-司機酒駕撞傷人,公司連帶賠,和解後轉向保證人要錢?(行銷「團保」,不可不知的5角關係?)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30期
司機酒駕撞傷人,公司連帶賠,和解後轉向保證人要錢?
(行銷「團保」,不可不知的5角關係?)
李○○客運公司駕駛員(以下稱:司機)由於上班前喝酒造成注意力不集中,於90年6月20日上午6時55分左右,駕駛著營業大客車,結果跨越雙黃線駛入對方來車的車道,與機車騎士(以下稱:被害人)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受到左手撓骨及尺骨骨折等多處傷害。
被害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要求公司要負連帶責任,所以公司依內部規定辦法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共155萬1717元,其中19萬2517元是由「強制險」理賠。但由於司機是酒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產險公司依法給付後,便向司機行使「代位求償權」。事後,公司發現站務員明知司機有喝酒,仍然「違規派車」故也有責任。
於是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轉向司機、站務員2位勞工要求應連帶賠償還給公司155萬1717元。2位勞工不給付,於是公司便依《民法》第756-2條對2位勞工之人事保證人要求負連帶責任。
至於司機及違規站務員,則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直接開除。
法院判決客運公司勝訴,司機、站務員及保證人總計3人,應共同負連帶責任,但因保證人也是公司之勞工,僅需在50萬元內負連帶責任。
1.酒駕出車禍,保險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2.員工出車禍,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3.公司代為墊付賠償金後,可要求勞工還錢?
4.勞工無法還錢時,人事保證人需要負責,全部還是部分?有無上限?
5.員工酒駕出車禍,公司可否開除不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