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9期-保險業務員與公司是『僱傭』,遭設計薪資資遣費差100萬?(權益是靠自己保護,懂不懂差很大!)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9期
保險業務員與公司是『僱傭』關係,遭設計薪資資遣費差100萬?
(權益是靠自己保護,懂不懂差很大!)
本案為王○○經理自87年1月6日到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92年7月5日遭公司資遣,但任職期間保險公司將雙方之契約分為兩大類,管理師部份是「僱傭契約」,但招攬保險工作是「承攬契約」。
但在計算資遣費時,保險公司認為承攬部份不應納入計算額度,僅計算僱傭部份。雙方計算之結果相差將近100萬元。
地院審理後,結果「契約方面」勞工是贏了,法官認定勞資雙方均為「僱傭契約」。但「薪資結構」方面勞工卻輸了,只有「固定薪」及「伙食津貼」被認定為「工資」,其他皆為「非工資」,包括「服務津貼(首期佣金)」法官認定屬「非工資」。保險公司僅需付區區10餘萬之資遣費。
1.保險業務員與公司之契約,為「僱傭」或「承攬」契約?2者兼具?
2.『僱傭契約』的「從屬性」及「專屬性」之特性?
3.「固定薪」、「伙食津貼」屬工資?
4.「服務津貼(首期佣金)」屬非工資?
5.「季獎金」、「年終獎金」、「經營目標獎金」屬非工資?
6.「節慶獎金」、「旅遊補助」屬非工資?
7.保險業務員之「資遣費」如何計算?
8.保險業務員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假」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