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9期-保險業務員與公司是『僱傭』,遭設計薪資資遣費差100萬?(權益是靠自己保護,懂不懂差很大!)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9

保險業務員與公司僱傭』關係,遭設計薪資資遣費差100

權益靠自己保護,懂不懂差很大!)

本案為王○○經理自8716到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9275日遭公司資遣,但任職期間保險公司將雙方之契約分為兩大類,管理師部份是「僱傭契約」,但招攬保險工作是「承攬契約」。

但在計算資遣費時,保險公司認為承攬部份不應納入計算額度,僅計算僱傭部份。雙方計算之結果相差將近100萬元。

地院審理後,結果契約方面勞工是贏了,法官認定勞資雙方均為僱傭契約。但「薪資結構」方面勞工卻輸了,只有固定薪」及「伙食津貼」被認定為工資,其他皆為非工資,包括「服務津貼首期佣金」法官認定屬非工資。保險公司僅需付區區10餘萬之資遣費。

 

1.保險業務員與公司之契約,為「僱傭」或「承攬」契約?2者兼具?

2.『僱傭契約從屬性專屬性之特性

3.「固定薪伙食津貼屬工資

4.服務津貼首期佣金屬非工資

5.季獎金」、「年終獎金」、「經營目標獎金屬非工資

6.節慶獎金」、「旅遊補助屬非工資

7.保險業務員之「資遣費」如何計算

8.保險業務員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假」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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