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8期-公司資遣理由少列2個字,最高法院判解僱非法,並應給付未上班200萬工資?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8

公司資遣理由少列2個字,最高法院判解僱非法,並應給付未上班200萬工資

(資遣不是兒戲深入了解法律,將會吃大虧!)

甲○○、乙○○等二人(以下簡稱:勞工甲、勞工乙68816日陸續進入○○時報文化公司上班擔任製版廠晒版組技士職務,直到91107日公司因為國內外大環境不景氣之影響,依《勞基法11第二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並通知勞工預定於17日起終止彼此之勞動契約,並將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給勞工。

勞工卻堅持要工作權,而不要資遣費,公司依然強制終止契約(運用優退方案)。事後勞資雙方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依然無結果。

勞工便提起訴訟,高等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依然敗訴定讞。其主要之關鍵在於,公司資遣當時未同時以「虧損」為其終止事由,卻是於訴訟上再加以變更為資遣事由。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存在,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仍得請求911017日~93416日的工資與法定利息,並要恢復原有工作年資。

 

1.在《勞基法》中,勞動契約之終止有哪些情況?

2.勞動契約終止時,公司一定要給付資遣費嗎?

3.勞工可主動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還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嗎?

4.《勞基法》11條第二款之「業務緊縮」、「虧損有何不同?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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