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8期-公司資遣理由少列2個字,最高法院判解僱非法,並應給付未上班200萬工資?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8期
公司資遣理由少列2個字,最高法院判解僱非法,並應給付未上班200萬工資?
(資遣不是兒戲,不深入了解法律,將會吃大虧!)
甲○○、乙○○等二人(以下簡稱:勞工甲、勞工乙)於68年8月16日陸續進入○○時報文化公司上班擔任製版廠晒版組技士職務,直到91年10月7日公司因為國內外大環境不景氣之影響,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並通知勞工預定於17日起終止彼此之勞動契約,並將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工資給勞工。
但勞工卻堅持要工作權,而不要資遣費,公司依然強制終止契約(運用優退方案)。事後勞資雙方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依然無結果。
勞工便提起訴訟,高等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依然敗訴定讞。其主要之關鍵在於,公司資遣當時並未同時以「虧損」為其終止事由,卻是於訴訟上再加以變更為資遣事由。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存在,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仍得請求91年10月17日~93年4月16日的工資與法定利息,並要恢復原有工作年資。
1.在《勞基法》中,勞動契約之終止有哪些情況?
2.勞動契約終止時,公司一定要給付資遣費嗎?
3.勞工可主動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還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嗎?
4.《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之「業務緊縮」、「虧損」有何不同?要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