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7期-午休被砍傷屬勞基職災,協調會失策,公司判賠364萬工資補償費?(勞資衝突「和解」要懂法!)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7期
午休被砍傷屬勞基職災,協調會失策,公司判賠364萬工資補償費?
(勞資衝突「和解」要懂法!)
楊○○(以下稱:職災勞工)於97年1月19日受僱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淡水工地主管,雙方並簽訂了勞動「定期契約書」,約定契約期間自97年1月19日~12月31日止,月薪8萬2000元,總額年薪為115萬元。
而勞工於97年12月3日中午在公司該工地,遭公司下包廠商僱用男子砍傷,致職災勞工受有多重創傷及深部撕裂傷、右脛骨切割性骨折、右髕骨肌腱斷裂。
職災勞工認為係因為幫公司在管理工地時發生糾紛致遭砍傷,遂請求營造公司負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卻公司認為是個人衝突而斷然拒絕賠償。
職災勞工乃向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雙方於98年4月3日達成協議為「如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事件,不因「定期契約」期滿,公司同意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補償至勞方(即職災勞工)醫療終止。」。而後該案經勞保局認定屬「職業傷害」。
於是職災勞工便向公司請求以職災醫療費6萬5008元自98年1月19日~8月30日計225日之原領工資共36萬9091元、40個月原領工資、勞工退休條例以多報少之6萬0071元。
公司當然不付,職災勞工提出訴訟,一路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依然被判需付328萬元以終結工資補償與醫療費用。
1.勞基「職災認定」,需要「災害」與「業務」之間有「因果關係」?
2.「勞保」職災≠「勞基」職災?「勞基」職災=「職安」職災
3.午休被外人砍傷屬勞保「職業傷害」?還是勞基「職業災害」?
4.「定期契約工」僱主依然有勞基職災補償責任?
5.請領勞基「工資補償」之2要件為何?
6.請領勞基「40個月終結工資補償」之3要件為何?
7.僱主可「調動」職災勞工之工作?
8.勞資糾紛談「和解」,應注意那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