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5期-職災醫療期間可「養雞」,不能要工資補償?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5期
職災醫療期間可「養雞」,不能要工資補償?
黃○○先生(以下稱:職災勞工)自75年9月起受僱於公司,擔任堆高機操作員。82年3月23日在廠內執行職務時,遭公司同事李○○駕駛之貨車輾壓右腳,致右腳脛骨、腳掌骨等多處骨折、右踝關節變形,而不能工作。職災勞工於是依《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請求公司自84年10月~86年8月止之工資補償,共應給付108萬7775元。
但公司認為該職災勞工,係向公司承包堆高機搬運貨物業務,並非《勞基法》之勞工。況且其係在上工前在廠外受傷,亦非屬「職業災害」。在上述期間,公司亦曾數次向職災勞工表明將為其安排適當工作,請其回廠上班,然為其所拒。
且職災勞工於出院後,就在家擔任養雞場之繁重工作,顯然已具部分工作能力,不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請求工資補償。倘若認定職災勞工有工資補償請求權,其因從事養雞工作而獲有利益,且與肇事之公司同事李○○和解獲得40萬元之賠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87條、《勞基法》第60條之規定,於其所得請求之工資補償額中扣減。
勞資雙方意見紛歧,職災勞工便提起訴訟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公司敗訴,應給付108萬777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1.職災期間都不得解雇勞工?
2.勞工職災期間可到其他地方工作?雇主可扣除該所得?
3.勞工受傷是否屬「職災」如何認定?
4.職災勞工「治療未終止、不能工作」如何認定?
5.雇主職災工資補償費,不得扣除勞工獲致之民事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