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4期-勞基職災死亡,雇主不用賠,「合夥」是關鍵?

售價 $ 250
數量: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4

勞基職災死亡雇主不用賠合夥是關鍵

勞工王○○86924日在工作當中被起重機崩塌撞擊死亡,由於是《勞工安全衛生法》28條(現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所稱的重大職業災害勞工檢查所接到報告後,就立即派員進行3次勞動檢查,結果認定是職業災害

後來查出,雇主蕭○○未依《勞基法》59第四款規定,除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惟截至87212止,雇主均未給付。而後移請當地主管機關後,縣政府隨即開出罰單

雇主不服,經訴願、再訴願後,一直至最高行政法院,才打贏整個行政訴訟,免罰鍰

 

1.工作中執行職務受傷,一定是「勞基職災」嗎?還是「勞保職災」?

2.勞工在執行職務中死亡,公司一定要賠償嗎?

3.公司與勞工是「承攬契約」則無《勞基法》職災責任嗎?如何證明?

4.「承攬契約」的薪資報酬應該如何發放?

5.政府罰單一定要繳嗎?不會有錯嗎?

6.「合夥」或「承攬者」要負責勞基職災的補償責任嗎?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