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4期-勞基職災死亡,雇主不用賠,「合夥」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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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4期
勞基職災死亡,雇主不用賠,「合夥」是關鍵?
勞工王○○在86年9月24日在工作當中被起重機崩塌撞擊死亡,由於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現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所稱的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工檢查所」接到報告後,就立即派員進行3次勞動檢查,結果認定是「職業災害」。
後來查出,雇主蕭○○未依《勞基法》第59條第四款規定,除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惟截至87年2月12日止,雇主均未給付。而後移請當地主管機關後,縣政府隨即開出罰單。
雇主不服,經訴願、再訴願後,一直至最高行政法院,才打贏整個行政訴訟,免罰鍰。
1.工作中執行職務受傷,一定是「勞基職災」嗎?還是「勞保職災」?
2.勞工在執行職務中死亡,公司一定要賠償嗎?
3.公司與勞工是「承攬契約」則無《勞基法》職災責任嗎?如何證明?
4.「承攬契約」的薪資報酬應該如何發放?
5.政府罰單一定要繳嗎?不會有錯嗎?
6.「合夥」或「承攬者」要負責勞基職災的補償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