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2期-挖角後,勞保投保子公司,法院判母公司要付資遣費1千萬?(前後「年資併計」,勞資攻防要注意這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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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2

 

挖角後,勞保投保子公司,法院判母公司要付資遣費1千萬

前後年資併計」,勞資攻防要注意這幾點!)

 

勞工甲○○等7人分別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前公司),854月間A公司欲借重該7人之產業技術,便挖角至其A公司工作,聘僱條件中約定對於勞工任職前前公司期間之年資統統予以承認

A公司又為避免伊惡意挖角行為遭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現,遂另行設立B公司、C公司,而勞工等7勞保轉入B公司、C公司,實際上仍係受A公司老闆指示提供勞務

A公司於90年間業務緊縮為由將勞工甲○○等7資遣,詎未承認任職於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前公司)期間之原工作年資予以併計入資遣費計算。

最後最高法院判決A公司連同前工作年資都應併計,依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17條規定,應給付勞工甲○○等7人資遣費共1042萬元及各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1.挖角時單方承認前工作年資,法律上合法?

2.有「投保勞保」的公司,就一定是「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的公司?

3.若有前後二家公司,於計算平均工資」應以那家公司做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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