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21期-職災和解後,1年半再動第2次手術,公司依然要給付醫療費與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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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21

職災和解後,1年半再動第2次手術,公司依然要給付醫療費工資差額

上班受傷手術,公司要補工資差額

2015-08-20/聯合報/記者賴佩璇】

張姓保全為尋找社區燒焦味爬上2公尺高牆而撞傷膝蓋,他向公司請假動手術,公司卻未給付請假期間的薪資;他提告請求保全公司補償他醫療費、住院費及告假時的原領工資差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保全公司要給付202897多元,全案可上訴。

張姓保全2012年在台北市天母某社區任職,101日晚間上班時從高牆跌落傷及左膝
,造成十字韌帶、半月板受損,他向保全公司請公傷病假動手術獲准。雙方前年10月經過調解,保全公司同意補償張1告假休養時的11萬多元原領工資、醫療費10

張指出,2012年首次動刀後,2又進行2左膝後十字韌帶重建手術,醫生說宜休養1。他要求保全公司給付第2次手術的病房費用23000多元,對方沒有撥款;他認為公司應補償他各項費用共28萬多元。

保全公司拒絕給付病房費差額,反駁說張第2次手術的單人病房費用是額外支出,並非必需醫療費用;且依勞保局發函寫到,張第2次手術的職業傷害補償費合理範圍是3個月,公司僅需配合補償張原領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張姓保全二次手術因體重因素必須入住單人房,保全公司需補償他額外的病房費用、第2次手術後近9個月的原領工資差額16萬多元。

 

1.『病房費』非勞基職災之「必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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