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19期-職災水電工「不懂法律」,和解書「簽錯位置」240萬變20萬,不能反悔?

線上讀書會勞動-第19

水電行員工不懂法律240萬變20萬,和解書簽錯位置不能反悔

 

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自8775起受僱於歐○○以下稱:雇主)從事清洗水塔工作,而○○水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承包了○○大學○○校區清洗水塔的工作,79晚間920分左右,勞工在工作中時不慎墜落受傷,造成多處骨折,經鑑定符合勞保第5之失能障礙。

事後於921日與雇主達成和解並寫了和解書,其中8萬元是醫療費,12萬是其餘一切補償合計20萬元,但沒有多久勞工就後悔

再次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973500元、因失能補償144萬元,扣除雇主已支付之醫療補償20萬元,尚應再給付2213500。公司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62條規定,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公司與雇主認為雙方已和解了,當然不再給付補償費,勞工便一狀告上法院。結果一審士林地院判決勞工敗訴,二審判決勞工依然敗訴,勞工還是不服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依然遭敗訴全案確定。

 

1.勞基職災勞工可求償項目有哪些?求償時效?

2.職災發生時,公司」與「雇主」都有『連帶』補償責任?賠償責任?

3.和解書該如何寫?才不會損及自身權益

4.和解可部分和解?還是一定要全部和解?

5.雙方寫下和解書有法律效力?該如何簽名

6.簽立和解書可以事後反悔要件為何

7.和解後,身體傷害更加嚴重可以再求償嗎?

8.發生職災後,老闆不賠(或少賠),可轉而向「政府」請求40萬以上的補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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