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讀書會(勞動)-第0016期-解雇勞工,已簽和解書,尚需賠慰撫金,總經理與公司負連帶責任賠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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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讀書會(勞動)-第16期
解雇勞工,已簽和解書,尚需賠慰撫金,總經理與公司負連帶責任賠144萬元?
一家公司總經理以該公司經理未請假出國,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發布解職函將他解雇。勞工認為自己並沒有怠忽職責及違反紀律的情事,更有依規定請假,更無連續曠職3日。
勞工認為其工作權、名譽受損,但並沒有如一般的勞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反而提起薪資受損及精神慰撫金的「給付之訴」,再進一步要求公司總經理要出具A4紙WORDl6號字體的書面道歉書。
不但如此,亦用《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公司及執行職務的負責人(總經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場官司打到台南高等法院後更一審逆轉原判決判處該公司及總經理負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蔡姓經理精神撫慰金50萬元及薪資損失94萬多元,且因訴訟金額不足15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1.「合法解雇」的條件?「違法解雇」的後果?
2.「請假程序」建立的重要性?
3.「違法解雇」除了應給付訴訟期間的薪資,尚需給付「慰撫金」?
4.「總經理」與「公司」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