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提早就業,勞動部:滿3個月可領獎助津貼

失業勞工提早就業,勞動部:滿3個月可領獎助津貼

2019-02-14/工商時報/邱琮皓】

受僱勞工遇到失業,常會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由於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常有勞工就算面試到好工作、也會捨不得沒有領完的失業給付而不知道該不該立即就業。勞動部提醒,為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還設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只要勞工在領完失業給付前找到新工作、且新工作任職滿3個月,就可以請領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

台北市的郭小姐(化名)是某公司的約聘人員,簽訂一年的契約,契約到期後一直沒找到工作,在備妥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後,已領取2期失業津貼,但最近求職時,收到一家條件不錯的公司願意聘用,但因為捨不得還沒領完的4個月的失業給付,覺得很猶豫。

勞動部解釋,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必須是「非自願離職」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因此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是以受僱勞工為限,自營作業的勞工像計程車司機、攤販或在家工作的SOHO族等,就都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除了一般非定期契約的受雇勞工外,勞動部指出,如果是定期契約的約聘勞工,只要在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也被視為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說,約聘勞工只要聘期期滿超過1個月工作沒著落,也能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除了提供失業給付,以補助勞工在尋職期間的生活收入外,更透過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工作,而且如果失業勞工被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時,受訓期間也能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的標準一樣是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以6個月為限。

此外,為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就業保險還設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只要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就可再請領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

以案例中的郭小姐來說,如果她在領過2個月失業給付後就去上班,只要再度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後,她就可以再請領之前沒領完的失業給付的一半,也就是還可以領2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的五大給付

項目

內容

失業給付

離職、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再就業滿3個月後,通領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受訓期間,可領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失業被保險人及加保的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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