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墜樓亡,負責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判1年

工人墜樓亡,負責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判1

2019-05-08中國時報/記者羅浚濱

新竹市仁愛啟智中心2016年在施作外牆藝術玻璃二次工程時,承包的吳姓負責未注意施工安全,造成洪姓工人不慎從4樓高的鷹架墜落地面死亡,新竹地院審理後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吳有期徒刑1年。

台北市的歐美藝術琉璃公司,20159月承包新竹仁愛啟智中心「外牆造型鑲嵌藝術玻璃工程」,2016年完工後因藝術玻璃出現破裂及水漬情形,該公司再承攬藝術玻璃更換安裝的第二次工程。

2016826下午,洪姓工人在建物4樓陽台進入鷹架,沒戴安全帽也未使用安全帶,進行第二次工程的玻璃更換安裝,在鷹架移過程中,洪不慎墜落地面,造成顱底骨等處骨折,送醫不治。

吳姓負責人以死者非他僱用,無指揮監督權限,辯稱雙方是承攬關係,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法官審理認為洪姓死者提供的勞務,日領3千元現金,施工須配合歐美公司,與吳仍具有僱傭關係。

法官審酌吳姓負責人未提供符合標準安全衛生設備,致被害人僅著隨身護腰,不慎自高樓墜落不治,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未賠償分文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同時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致生職業災害罪,科處被告歐美藝玻璃公司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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