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間隔週期放寬,兩次間隔最長可到183天

勞資會議間隔週期放寬,兩次間隔最長可到183

2019-06-05蘋果日報/唐鎮宇】

目前企業若要實施71鬆綁、加班工時上限提高的彈性等,都需經勞資會議通過才會生效,但有上市公司每3個月召開一次的會議正好遇到假日無法召開,但若往後順延又擔心違法。勞動部近日發佈函示解套,指勞資雙方可自行議定每3個月的週期,只要在週期範圍內召開勞資會議,仍屬合法。此函示代表兩次勞資會議間隔最長可達183天,全台70萬餘家企業都在受惠範圍。

《勞基法》新制去年3月上路,包括企業適用七休一的鬆綁、加班工時彈性等,都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於未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勞動部逐漸加大勞資會議責任,包括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以及申請外勞的雇主都要繳交勞資會議記錄,因而有上市公司來詢問是否可調移時間。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有上市公司來問,勞資雙方原先約定的會議時間假設是225,下一次就是525,但525若當天正好遇到周末或旺季,若會議延後是否會違法?

王厚偉評估過後,基於勞資會議是雙方自行協商議定,若勞資雙方內部勞資關係特殊,可自訂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的週期,在週期內舉行勞資會議即可。舉例來說,若有企業自訂的3個月週期是2月到4月、5月到7月、8月到10月、11月到1月,假設第一場勞資會議是在225召開,第二場只要在5月到7月中間召開,就屬合法。

但勞動部此函示形同原本每隔3個月召開一次的勞資會議,極端情況可間隔183天,也可讓企業可在週期最後一天與第一天連續開兩場勞資會議。但勞動部官員說,新函示只是為了給勞資雙方彈性,若有企業真的這樣做,會請地方政府特別加強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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