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反對≠同意,華航讓空姐上夜班判罰30萬

沒反對≠同意,華航讓空姐上夜班判罰30

2018-12-21/蘋果日報/丁牧群】

桃園市勞動局20175月間對華航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賴姓等3名空姐於51凌晨440分至1322分出勤工作,認為華航未經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因此對華航開罰30萬元。華航打官司抗罰,主張早與工會協商簽約,不得安排懷孕女性員工夜間工作,但這3名空姐沒有懷孕,且華航是國際性客運服務業,不分晝夜都要有人處理相關事務,工會也沒反對未懷孕女員工夜間工作,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工會沒反對不等於同意,判華航敗訴。

華航指稱,公司曾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不得派遣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僅約定「懷孕女員工」不能夜間工作,沒有說「未懷孕女性」不能夜間工作。

桃園市勞動局則主張,《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內工作,除非有但書,但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安排女性員工夜間工作,依法就是該罰。

法院審理認為,《勞基法》基於對女性勞工保護,規定女性勞工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工作,除非雇主經工會同意並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或是工作性質特殊行業,經勞動部核定公告,才可讓女性勞工夜間上班,總之,須符合「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要件。

此外,合議庭查出華航工會曾反對將「同意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納入團體協約,且華航未與賴女等3人個別簽署同意夜間工作的約定,因此勞動局開罰30萬元有理,判華航抗罰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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