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僑生來台從事專業工作,108年預計核定2500人

外國留僑生來台從事專業工作,108年預計核定2500

2018-12-31/聯合報/吳佩旻即時報導】

勞動部近日公告108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來台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許可人數及辦法,明列來台須符合從事交通事業、財稅金融、不動產經紀、製造業等15種工作性質之一,審核方式採評點制,包括學歷、薪資、工作經驗、職務、華語能力等項目加總需達70點,才可提出申請,聘僱時間最長為3年。明年元旦起至1231受理申請,預計核定2500人。

勞動部表示,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公告外國人才來台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不過若曾依此規定來台工作,且為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僑外生或原雇主申請轉換雇主、第2位以上雇主申請聘僱僑外生等情況,則不計入核定人數額度。

根據公告內容,明定適用外國人資格範圍為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至於雇主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條規定所列,包括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類、交通事業類、財稅金融服務類、不動產經紀類,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等工作。

應備申請文件包括學歷證明(僑外生學位畢業證書影本)、雇主與僑外生簽妥之勞動契約書影本,契約內容應載明每月平均聘僱新台幣薪資、雙方名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僑外生國內外專職工作經驗證明影本、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修習課程、技能檢定等;華語能力測驗證明影本及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等。

申請程序需由雇主檢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受理單位及地址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3910樓。自10811日起受理申請,詳細上班時間請至該單位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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