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護派遣勞工的3枝箭
政府保護派遣勞工的3枝箭
【2019-07-19/蘋果日報/張凱翔/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報導】
派遣勞工常常被形容為衛生筷用完即丟,隨著一次性餐具因環保問題而逐漸禁止使用,但派遣行業不可能消滅,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下,也有存在必要,如何幫派遣勞工爭取權益,已經困擾執政者十餘年。
而最近半年內,執政黨在野黨聯手合作,增修《勞動基準法》第22-1(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給付)、第17-1(禁止代位面試等指揮權及後續違反效果)、第63-1條(要派單位負勞基法職災連帶補償),這3支利箭,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務必要清楚明瞭利害關係。
請特別注意,這些都已經由總統公布生效施行。
我從招募作業開始說起:
第1箭、第17-1條:誰是真雇主?主要是防杜有真僱傭之實卻假派遣之形,讓雇主現形。如果勞工是經由要派A公司面試後,再到B派遣公司報到、僱用、到職、加保、指派,則勞工可在到要派公司(例:A科技公司)提供勞務後,90日內向A公司書面提出雇用契約的意思表示,如果10日內A公司不理睬或是協商不成立,則最晚從第11日起,雇主就改A科技公司,勞動條件比照派遣公司。
且A或B公司均不得有解僱、降調、減薪、損害等不利勞工行為,如果有不利行為,依該法為無效。至於勞工與B派遣公司的舊勞動契約怎麼辦?該法規定舊勞動契約終止,勞工不需付最低服務年限等違約金,且B公司要支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2箭、第22-1條:積欠工資請求代位權;如果派遣公司跑路,又積欠工資,為保障勞工可向要派A科技公司要求支付積欠工資。所以,要派A公司日後,必須謹慎挑選派遣公司,且最好押相當保證金,作為積欠工資保證款。
第3箭、第63-1條:職災連帶補償責任;要派A公司使用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A公司應與派遣公司負連帶勞基法4大補償(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無過失責任。
以前,要派與承攬不同,往往職災勞工要對要派A公司依民事侵權要賠償時,就會碰到責任認定有無、多寡問題,但這一箭,將無過失勞基法補償責任全部連帶套在要派A公司與派遣B公司,此不需討論責任,這二家公司就必須連帶給付限制項目的必要補償金!那要派A公司怎麼辦呢?除了職安法的積極預防外,更需要相當足額的商業保險(團險及雇主補償責任險)來填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