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遭解僱理由超瞎,法院打臉判生技大廠應賠償

女經理遭解僱理由超瞎,法院打臉判生技大廠應賠償

2019-08-04/聯合/張雅婷即時報導】

新竹生技大廠呂姓女人資經理遭公司以「董事長認為沒在做事、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呂女不服公司決策,向法院提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法官調查後確認雙方的勞動契約存在,呂女遭解僱為不合法,法官認為,藥廠應自從20186月起支付每月77千元薪資直到復職,同時,也應提撥每月勞退金,同時補償1次性老年給付損失11萬餘元給呂女。

53歲呂女自2016年擔任生技公司人資經理,20185月間卻遭公司以「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及「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將她資遣。藥廠除要求她簽下資遣通知書,除了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終止契約,又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為資遣理由。

呂女認為,部門業務性質並無變更,公司甚至還在104人力網站徵人資管理師,證明公司沒有減少勞工,公司也並未舉出不能勝任的原因與理由,過去也沒告知改善之處,甚至還因呂女表現良好,於20174月獲得加薪。

20186月雙方爆發勞資爭議調解時,生技大廠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與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理由終止契約。

呂女認為,公司一再變更資遣理由,先資遣、再想理由,過程草率、充滿恣意,不符勞基法,甚至資遣程序也不合法,未生終止僱傭契約效力,因此向法院提告,同時要求公司應依勞動契約支付20186月到復職期間每月77千元月薪,另外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費用。

生技大廠則向法官表示,資遣為兩造同意的結果,呂女擔任人資經理時未依規定遞假單、遲到未扣薪、未如實審核自己薪資,並在請假單上虛偽記載,明顯違反義務,有構成刑法背信罪之嫌,加上呂女身為人資主管,卻破壞員工團結,導致該部門於20185月造成2同事離職,公司要求她思考如何改善,但她自認沒錯,公司認呂無改善的可能才終止契約,要求法官駁回呂女請求。

法官調查相關證詞及證據,確認兩造並非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的勞動契約存在,不能僅因1名離職員工不適應呂女的管理風格而離職,就代表呂女無法勝任工作,再者,公司欲資遣員工,也應先透過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流程督促改善,生技大廠逕行資遣呂女,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因此認定兩造僱佣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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