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5電子報-第49期-「試用期」不加勞保,雇主的責任?

試用期不加勞保,雇主的責任?

a885勞動生活資訊報」~第49期~       <社保法-勞保篇發報時間:2019-08-07

 

Q01:劉老師您好,想請問您~客戶到公司任職,但是老闆表明新進員工1個月試用期不會幫她加保勞保。想再跟老師確認一下試用期員工真可以不要加保?那雇主會受到處罰嗎?謝謝老師的回答!

 

A01:您好!如題,有關您提問的問題,a885勞動生活法律網」簡略回覆如下:

1.到職當日投保:

勞保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而「勞保」是勞工在職時應投保(離職時即應退保)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不論是正職員工、試用期員工、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雇主均應依規定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來保障員工權益,這是法規制訂之強制規定,而不是投保單位(雇主或公司)或被保險人(您客戶)可以自由選擇投保與否。

2.罰則:

而公司認為您客戶是試用期員工,不算是正職員工,就不須為其加勞保,這是違法的喔。投保單位如違反規定,而未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則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之罰鍰倘若發生職災後,那就要處以10之罰鍰)。

3.雇主要負損害賠償之責:

勞工若因此所受之損害(例如:生育、傷病、失能給付…甚至是若干年後的老年給付),當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民法」,要求由投保單位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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