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臺北縣政府98年3月18日修正「臺北縣政府辦理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試辦要點」,修正補助對象之所得資格條件及

臺北縣政府98年3月18日修正「臺北縣政府辦理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試辦要點」,修正補助對象之所得資格條件及財稅資料審核基準。

2009-04-09/健保局】

1.臺北縣政府於98318修正「臺北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試辦要點」第二點,增列第1項「……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結算申報……補助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文字,及第3項末段「並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得提供之最近一年資料為審核基準」之文字。上開2項係修正補助對象之所得資格條件及財稅資料審核基準。

2.該府已取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最新96年資料,經比對後,982月(保費年月)喪失補助資格之對象約有2萬餘人。

3.對本項補助如有疑問,請洽詢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分機3740~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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