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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26條規定,眷屬之保險費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規定加保,眷屬之保險費超過三口者,而仍被計收保費,可於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如無上述情形,無法依規定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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