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5年5月1日起,勞保被保險人申請父母、配偶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請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更新日期 2006/4/2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8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62條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喪葬津貼申請書。二、 給付收據。三、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為配合戶籍謄本減量政策,業由本局與內政部戶政司研商以電腦檔案傳輸取得所需戶籍資料。自95年5月1日起,勞保被保險人申請父母及配偶死亡喪葬津貼,除依上開細則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外,只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毋需再向戶政機關申領戶籍謄本。但死者為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因前項電腦檔案傳輸尚無親屬關係證明欄位,仍需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如為養子女時,並需附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另如電腦傳輸資料無法取得正確完整之戶籍資料時,本局將再函申請人補正戶籍謄本。
     至由受益人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仍應檢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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