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得訂定申訴期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得訂定申訴期限

2011-10-11/臺南市政府】

勞委會為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之機制,並規範對於預防性騷擾之發生以及性騷擾案件之申訴與懲處之處理程序等具體作法,「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亦未就受僱者之申訴期限加以限制。

為免影響申訴人申訴救濟權利,事業單位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依上開規定,應不得訂定申訴期限。

相關勞工法令可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如有疑義可撥(06-6320310)」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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