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規定

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規定

2013-03-01/金管會】

一、按中央銀行業與大陸地區人民銀行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並已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依上開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該管理辦法有關外幣相關規定辦理。至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含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其所稱「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係指國外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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