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金管會提醒僱主應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提醒僱主應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2011-08-30/保險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僱主可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移轉可能面臨受僱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致依法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之風險。

金管會表示,一般企業通常有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團體傷害保險,然受僱員工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僱主恐須面臨應負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述保險恐無法充份提供僱主須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另外購買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提供完善保障。金管會建議各種行業,尤其是風險較高行業的僱主,最好能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說明,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廠商)的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其中受僱人指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並年滿十五歲之人。故全職之員工、臨時工或工讀生,均符合保單條款中受僱人之範圍。另依據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所負受僱人體傷賠償責任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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