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兆豐產物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兆豐產物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11-08-26/保險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一、裁罰時間:100826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48條之32項,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及第4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書上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載明不齊全及電話行銷人員未完整告知姓名與電話行銷成交錄音未包含規定應記錄內容,與行為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規定不符;辦理汽車保險加保作業未依保單批改作業程序辦理,暨批改作業未徵提保戶批改申請書並列印批改單底覆核,且附加保費均由車商整批代繳亦未留存保費收據,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辦理意外險理賠案件之理賠計算書未由被授權之理賠人員簽署,且核保人員同時辦理理賠案件,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暨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醫療費用溢付,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綜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71條之15項規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共處以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循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與落實內部控管作業,以免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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