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法商法國巴黎人壽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2011-08-12/保險局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9年二次增加在臺專撥營業所用資金並變更負責人為吳澔如君,未於變更後15日內向本會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3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裁罰時間:100812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及第4項、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專撥營業所用資金、經理人與本國保險業之資本、董事長及總經理均屬營業執照上記載之營業登記事項,且保險法第137條第4項已明定,外國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準用保險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故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及專撥營業所用資金變更,均應依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於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9年二次增加在臺專撥營業所用資金並變更負責人為吳澔如君,均未於變更後15日內向本會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3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確實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以免觸犯法令。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