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審查100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公告本局審查100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2011-08-05/勞保局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100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00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99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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