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入綜所稅列舉扣除

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入綜所稅列舉扣除

2009-05-29/中央社/高照芬/台北】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萬元為限;但勞保年金保險費,不適用於列舉保費扣除。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自51起至61止,由於適逢端午連續假期(52831日),各區國稅局休假,61服務時間延長至晚間8時。

財政部國稅局南市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中規定,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至於勞保年金保險費,國稅局表示,不適用列舉保險費扣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重複優惠,規定年金保險費不適用列舉保險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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