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針對102年1月26日中國時報「酒駕就押,可能違反人身自由」及自由時報「防酒駕,馬:超過酒測值立即移送」之報導,提出說明:

法務部針對102126日中國時報「酒駕就押,可能違反人身自由」及自由時報「防酒駕,馬:超過酒測值立即移送」之報導,提出說明:

一、就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即時移送檢察機關,並無違法或侵犯人身自由警方攔檢時,發現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如其吐氣酒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客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因屬刑法第185條之31項之現行犯,警方依法逮捕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應即解送檢察機關,檢察官如認有聲請羈押之必要,依憲法第8條之規定,至遲應於被告受逮捕後24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法院。在此24小時內,被告係因遭逮捕而人身自由受限制,此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自無違法或違憲之情形。

二、是否將刑法第185條之3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目前尚在立法院討論中:

有鑒於酒後駕車行為人之再犯率相當高,為有效嚇阻是類犯罪,並維護用路人之人身安全,法務部已建議司法院將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惟立法院於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時,就此部分尚無具體共識,未來仍有待更多討論及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之周延及妥適。若修法通過,則檢察官在有事實足認酒後駕車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為之,亦無違法或違憲之問題。

三、為防制酒後駕車,法務部已建議內政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對酒後駕車行為得處「拘留」之規定。

為遏止酒後駕車之風氣,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法務部已建議內政部就酒後駕車但並未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1項之罪時,考量研議即時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裁處拘留。法務部就此部分將再與內政部進行討論,期能形成共識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法。

四、法務部將於10225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中,邀集審、檢、辯、學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代表,共同就酒測標準值、即時拘留及預防性羈押之可行性進行討論,以期研擬完整之法制規範及配套措施,有效改變國人酒後駕車之習慣及保護合法用路人之人身安全。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