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未留聯絡方式即構成肇事逃逸
未留聯絡方式即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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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欲賠百元碰釘落跑判囚
男子黃漢濱超車不慎,擦撞阮姓女機車騎士,造成阮女摔車倒地,黃男雖下車察看,眼看傷勢不重,拿一百元和解被拒,就駕車離去。板橋地院昨宣判,除認定黃男觸犯《刑法》過失傷害,也構成肇事逃逸,共判黃男八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若案件確定就須坐牢。
有毒癮現又吸毒入獄的黃漢濱(三十六歲),去年
未協助女騎士就醫
法院開庭時,黃男辯稱沒有肇逃,否則不會下車並給錢,當天因下雨路滑,是阮女技術不好撞他車,責任在阮女,而且他是拿七百元,只是阮女嫌錢少。而他也有用手機撥一一○,只是未接通。
但判決指出,《刑法》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意旨,是要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不在誰有過失。何況車禍常無法立即釐清責任,也非由個人判斷,黃男未等警方處理、未救護阮女,也沒留下聯絡資料,確已構成肇逃。
自行和解應留書面
律師高涌誠指出,發生車禍,若對方傷勢輕微,肇事者有急事,留下聯絡方法再離去,或許未構成肇逃;但若對方重傷,基於有及時救護必要,就須報警並送醫,不能僅留聯絡方式。
高涌誠強調,「發生車禍最好還是報警」,就算是小車禍,雙方自行和解,也要寫「和解書」,表明放棄刑、民事告訴並簽名,否則也要交換姓名、聯絡方式,證明自己沒肇逃,畢竟肇逃罪要判六月以上徒刑,也屬非告訴乃論,日後和解也無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