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撞由何人承擔肇事責任

對撞由何人承擔肇事責任

2011-09-07蘋果日報/蔣永佑

我女朋友去年深夜騎車與婦人對撞,雙方都有超速;事後我女友手臂骨折,對方則是大腿粉碎性骨折。我女友看對方傷勢較重,主動去醫院探望,對方也沒說要告,不料事後卻接到警方通知,說對方趕在半年期限前三天告她過失傷害,但我女友已過了告訴期,請問我女友還有機會提告,或該如何保護權益?

律師陳鴻琪答:

發生車禍時,請務必通知警察到場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除有利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外,也可避免被控告肇事逃逸。千萬別因「看起來傷勢不嚴重」或「對方說沒關係」隨即離去,許多肇逃案件皆由此而生。

由於《刑法》規定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並無特殊規定可延長,所以讀者的女友已無法再提告。

依報告算賠償金

行車事故應由何人承擔過失責任,實務上相當倚重各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對鑑定結果如有不服,可再聲請覆議。建議讀者可先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等鑑定報告結果出爐後,再依過失比例,計算雙方合理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修車費、精神賠償或工作損失等),與對方商談和解。

只要在一審最後一次開庭前和解成功,雙方均可撤回告訴,若對方獅子大開口,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表明因對方漫天索價才無法和解,並將合理的賠償金額辦理提存,以求取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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