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占用道路擺供桌致死,有肇責

占用道路擺供桌致死,有肇責

2011-08-25聯合報呂開瑞、游文寶/桃園

桃園縣小吃店老闆娘李○○,在春節開工時,占用道路擺供桌、燃放鞭炮,路過的老先生閃避鞭炮,走到路中央,被開貨車的胡○○撞死,檢察官昨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李和胡。

○○34歲)昨天在記者查訪時,拒絕受訪和表達意見,也不願回應記者的提問。

檢方表示,許多店家或車主貪圖一時方便,常常占用道路祭拜、臨時停車、併排、三排違停,如在銀行、郵局、診所或商店旁,駕駛人可能以為只是短暫停車、等人、辦個手續、買了東西就走,不會耽誤太多時間,但人、車都得因此繞道或被迫走快車道,萬一被發生後車撞上而造成傷亡等事故,即使違規者不是肇事人,仍然要負起過失責任。

桃園地檢署調查,李○○在八德市福國北街經營快炒小吃店,28清晨6點春節開工,她在店面前擺上供桌祭祀,依習俗放鞭炮,當時85歲的張○○晨運後路經小吃店前,因供桌阻路和放鞭炮,老先生繞路閃避,走到路中央,開貨車經過的胡科瑞(36歲),因視線被鞭炮濃煙遮蔽,撞上張老先生,送醫不治。

檢察官偵辦時,認為如果不是小吃店擺供桌和放鞭炮,老先生會走人行道,就不會發生車禍,認定李○○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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