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保險理賠內容及費率
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
88年12月29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108號令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08807504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台幣120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台幣120萬元。
(三)每入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台幣30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台幣2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台幣1千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2億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4億元。
二、保險期間:1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32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75.3%以上。
(二)特別準備金:3%。
(三)加工費用率:21.7%以下。
1.稅捐:5.6%。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16.1%以下。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3%。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 減 自
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50%。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再保費支出﹞)
乘以50%。
五、保險費計算基礎:
(一)損失幅度: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預估為新台幣3萬元。
(二)危險發生率:每年發生傷亡機率頂估值為每百萬人4.612次。
(三)保險費: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1旅客人次保費:上限為新台幣0.184元﹔下限為新台幣0.131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60%。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際總保
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
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