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有未徵詢或未依勞工選擇意願申報勞工退休金制度者,請勞工儘速向勞保局或本府申訴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9日勞動4字第0940050595號函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
  一日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如雇主未徵詢或未依勞工意願申報其適用退
  休金制度之選擇,依同條例第49條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勞工得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條規定期限內,向雇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二、至於事業單位如未依該條例相關規定徵詢勞工意願或勞工選擇適用該條
  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事業單住未依其選擇意願申報並提繳退休金,請勞工
  儘速於本(94)年12月31前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申訴,
  經勞保局查證屬實者,將追繳自本(94)年7月1日起應提繳之退休金。

台南縣勞工局94年9月13日公告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