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給付申請程序及相關用詞定義明確,以避免影響農民給付權益
內政部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給付申請程序及相關用詞定義明確,以避免影響農民給付權益
【
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內容除配合
內政部同時指出,為避免被保險人於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有所爭議,本次修正也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7條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明確定義,以利被保險人清楚瞭解身心障礙給付之審核原則。即被保險人發生身心障礙事故時,不論係同一傷病或不同傷病所致,是先後發生或同時發生,是分次請領或同時請領,除每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需扣除原已請領之給付外,其歷次請領之金額總合亦不得超過最高第一等級給付額度。
至於最高第一等級給付額度,內政部進一步說明,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等級分為十五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之計算方式為農保月保金額10,200元除以30日再乘以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例如:第十五等級給付日數為30日,第一等級給付日數為1,200日),因此,第一等級給付金額經計算為40萬8,000元(10,200元÷30日×1,200日=4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