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10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4日已修正公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自102年7月1日以後加入農會會員佃農者,租賃契約須經『公證』,但向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不須公證,101年12月30日再修正新增『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亦不須公證。
10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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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4日已修正公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自102年7月1日以後加入農會會員佃農者,租賃契約須經『公證』,但向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不須公證,101年12月30日再修正新增『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亦不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