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年金制度改革法案啟動修法程序

行政院通過年金制度改革法案啟動修法程序

2013-04-25/職訓局】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歷時半載,跨越行政、考試兩院,涉及本院勞委會、教育部、國防部、經建會和考試院銓敘部等多個部會的「年金制度改革方案」規劃,將「勞工保險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年金制度改革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付諸實施。

此次政府推動的年金制度改革,主要包含「勞保年金制度」及「軍公教退撫制度」兩部分。這兩項制度由於過去長期繳費不足,加上人口快速高齡化,相關基金均已面臨極大財務壓力,預估將於未來1015年內破產。此一危機雖然並非迫在眉睫,但若不及時因應,進行必要的制度調整,待基金即將用罄的前幾年,整個社會必將手足無措、應對無方,甚至引發嚴重的世代對立。

為推動年金制度改革,本院自去(101)年11月即成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與考試院攜手,秉持「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及「務實穩健」原則,針對「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及政府責任」等五大面向,進行制度研議,並經兩階段246場座談會、共31千餘人參與,廣納社會各界意見後,擬定整體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並據以增、修上述各相關法案。

茲說明本院主責之改革修法重點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

(一)政府責任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擬訂分年撥補計畫,第一年至少撥補200億元,確保勞工朋友一定領得到給付。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

由現行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逐年延長12個月至最高144個月平均計算。

(三)年資給付率

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者,仍以1.55%計,完全不受影響;至於3萬元以上者,僅就超過部分微調給付率按1.3%計,其年金給付金額每月至多減少約5.11%(約1千元),平均減少2-3%(約500元)。

(四)保險費率

費率每年調整0.5%,於110年達到現行上限12%時,設有評估機制,如精算未來20年保險基金餘額,確不足以支應保險給付時,每年繼續調高0.5%,但不逾18.5%上限(以上均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

(五)基金運用績效

勞保基金持續穩健投資,目標設定為4%以上。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一)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逐步延長為90制(年資滿30年以上,年滿60歲),但幼兒園園長、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適用85制(年資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二)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由現行最高「本(年功)薪2倍的95%」,調降為不超過「現職待遇的80%」為原則,即經由逐步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至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至「平均薪額×1.61.7」,及調降18%優惠存款利率等方式達成。

(三)調整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費率上限由現行12%提高為18%;保費分擔比例由現行政府及個人分擔比例65%35%調整為60%40%

(四)調整不合時宜的其他給與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降低額度至1/3,增訂包括年齡、婚姻與不得重複領取等限制條件)及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五)已退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調整

調整新制年資之「月退休金基數內涵」至本(年功)薪×1.6、調降18%優惠存款利率等。

(六)新進人員退休制度

兼採「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的多層次年金制度,三層所占比例分別為15%40%20%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在調整基金提撥機制、優惠存款部分比照前揭教育人員退撫制度進行調整,惟因應軍職人員的職業屬性,部分措施採差異化之設計,包括:

(一)調整退休給付計算基準

鑑於軍人服役年限相對較短之特性,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為退除給付計算基準;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基準,避免晉升後即辦理退伍之現象。

(二)訂定支領一次退伍金規範

對於未涉刑案,但累積懲處達考績丙上、或記兩大過以上,並經評審核予不適服現役人員,研擬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以合理區隔不榮譽退伍之給付措施,俾激勵軍人恪守軍紀。

(三)延長服役年限

修正放寬軍官最大服役年限(齡),另適度訂定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及軍訓教官等具專業職能、技術或內勤特性人員,服滿最大年限(齡)後,上校可繼續服役至56歲、中校54歲、少校52歲、尉官50歲。

(四)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支領退休俸或一次退伍金就任公職或政府投資事業者,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予以停發;另就任後薪資低於原支退除所得者,則補足委任一職等薪俸,俾使就任公職或再任政府投資事業薪資規範更臻周延合理。

此外,此次年金制度改革以能落實「永續經營、保證領取、世代公平」為目標。在「永續經營」方面,透過適度調整給付水準,以減輕年金之財務負擔;適度提高費率,以反映保險成本;及提高基金收益,以挹注保險財務等設計,制度改革務期確保至少25-30年的安全現金流量。

在「保證領取」方面,提供國民適切的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為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是以本次勞保年金改革將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並明訂由政府提出財務撥補計畫,以安定民心、維持社會穩定。

而在「世代公平」方面,藉適度調整現行制度,本次改革亦期減輕未來財務壓力,調和不同世代間的負擔,務使老一輩安享晚年,年輕世代看得到未來。

行政院院長表示,本次院會通過之年金改革相關修法草案,乃政府對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之承諾,雖然改革無可避免將會影響許多民眾之權益,但基於人口快速老化、未來世代負擔益趨沈重之考量,政府仍願排除萬難,承擔起改革的重責。至盼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儘速協力完成此一影響深遠的重大社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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