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農保被保險人,如在97年11月27日(含當日)以前曾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而尚未請農會重新審查農保加保資格者,請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重審
【2011-08-17/勞保局】
依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由於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即將於明(101)年1月28日屆滿,提醒目前仍以農會會員資格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如果在97年11月27日(含當日)以前曾有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情事(例如:會員資格轉讓、正會員轉為贊助會員…等),而尚未請農會重新審查農保加保資格者,最遲應於101年1月28日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農會重新申請農保資格審查,以免影響農保的權益。